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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財政部近日公佈的一份關於地方政府債券發行的文件,被一些媒體解讀為財政部首度明確地方政府可以發新債券來還舊債(下稱“借新還舊”),為地方融資開了一道大門。 這份名為《關於做好2018年地方政府債券發行工作的意見》(下稱《意見》)的文件稱,發行地方政府債券用於償還2018年到期地方政府債券的規模上限,按照申請發債數與到期還本數孰低的原則確定。 不過,一位元財政部人士告訴記者,實際上地方債一直被允許“借新還舊”,以前也有,只是2018年地方債到期規模較大。 根據Wind資料,2018年地方政府到期債務約8389億元,而前兩年到期債務規模不到3000億元。此後幾年到期債務規模均超過1萬億元。 東方金誠首席分析師蘇莉告訴記者,國發43號文(即國務院2014年發佈的《關於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意見》)以來,中央政策是允許地方政府債券“借新還舊”的,是否“借新債、還舊債”由各發債區域根據自身財力及債務情況而定。 國發43號文明確,地方政府舉借的債務,只能用於公益性資本支出和適度歸還存量債務,不得用於經常性支出。 2016年11月,財政部印發的《地方政府一般債務預算管理辦法》也明確,地方政府一般債務本金通過一般公共預算收入、發行一般債券等償還。同月印發的《地方政府專項債務預算管理辦法》也明確,專項債務本金通過對應的政府性基金收入、專項收入、發行專項債券等償還。 而且財政部明確,省、自治區、直轄市發行一般債券和專項債券償還到期的一般債務和專項債務本金計畫,由省級財政部門統籌考慮本級和各市縣實際需求後提出,報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批准後按規定組織實施。 因此,地方債早就被允許“借新還舊”,不存在突然給地方融資開一外勞仲介道大門。那麼,地方債“借新還舊”是否會帶來債務風險? 蘇莉表示,“借新還舊”是資本市場主體降低資金成本、拓展多元化融資管道、優化債務結構、擴大經營和實現流動性管理的正常手段,本身並不必然帶來風險。 “與完全沒有實體支撐的金融體系空轉的‘龐氏騙局’不同,‘借新還舊’只是一種融資管理手段,是否帶來風險主要取決於主體的償債能力。資本市場上恰恰是信用資質比較優質的主體,能獲得投資人的認可,才能實現穩定持續地‘借新還舊’。這就是高速公路企業、基礎設施融資建設企業多次被曝‘借新還舊’,但仍得到資本市場青睞的原因。”蘇莉說。 蘇莉告訴記者,“借新還舊”是地方政府以時間換空間、平滑債務期限結構,實現漸進式去杠杆的有力舉措。以政府低利率的債務替換融資平臺高利率的債務,有助於有效降低融資平臺的資金成本,緩解融資平臺大量隱形債務帶來的系統性風險。 2015年,中國發行了地方政府債券來置換非債券形式的地方政府存量債務,以降低地方政府利息負擔。國務院資料顯示,2015年至2017年置換債券降低地方政府利息負擔1.2萬億元。這避免了地方政府資金鏈斷裂,化解了許多長期積壓的“三角債”,降低了金融系統呆壞賬損失。 大陸實行的外勞仲介地方政府債務限額管理也為地方債“借新還舊”設置了天花板。比如《意見》明確,發行地方政府債券用於償還2018年到期地方政府債券的規模上限,按照申請發債數與到期還本數孰低的原則確定。這意味著地方政府借新還舊的規模上限被控制在申請發債數,而這一數位被中央實施限額管理。 蘇莉認為,隨著政府舉債融資機制的完善,預計未來地方政府債券發行規模將明顯抬升。 2018年是國務院確定的地方政府置換債券發行的最後一年,規模約1.7萬億元,目前各省市正按照要求加快發行置換債券,完成既定任務。此外,2018年地方政府發行的新增債券規模上限為2.18萬億元。

外勞仲介公司創立於民國85年至今二十幾年,經驗豐富充分了解雇主需求的人力外勞仲介公司,是勞動力發展署評鑑A級人力仲介,服務品質深受雇主與外勞的肯定。致力於解決台灣勞動力缺口,協助企業、家庭類雇主申請外勞各項人力資源服務。

相繼引進大量印、菲、泰、越外籍勞工從事產業(外籍廠工、廠勞;外籍營造工;製造業外勞;外籍漁工)及社福類(外籍看護;外籍幫傭)。由於3K產業(辛苦、骯髒、危險)台灣人不太願意做,外勞仲介確實解決許多企業老闆人力需求,使企業產能再創高峰,這是本公司從事外勞仲介最大的成就感。再又台灣人口結構日趨老化,本公司體恤每個家中有重症病患需、重度失能、老年照護的心力憔悴,秉持的同理心,親切服務用心挑選外籍看護、因此雇主的託付就是我們的責任,外籍幫傭來解決台灣社會正在面臨的長照問題。

「為產業經濟發展貢獻價值,為雇主解決家庭困擾」,一路以來用心經營,您善意的支持及遠處的掌聲使我們不斷成長茁壯!現在更結合「訓練」、「仲介」、「影音資訊傳達」三大體系,整合成一線之策略聯盟,及智能服務以期能為大眾帶來更完善、更便利之系統式服務,為社會貢獻價值、為雇主解決家庭困擾,讓雇主無後顧之憂,加強服務,贏得口碑,這也是我們經營至今的重要原動力。

外勞仲介常見問題

Q 何謂雇主聘前講習?
A 1. 本國雇主於第1 次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或家庭幫傭前,應參加主管機關或其委託非營利組織辦理之聘前講習,並於申請許可時檢附已參加講習之證明文件。
2. 聘前講習自105 年7 月1 日起實施,聘僱之外國人於當日後( 含) 入境或接續聘僱之首聘雇主〈含變更雇主〉,均應先行完成聘僱前講習,方可核發聘僱或接續聘僱許可。

Q 個人設立的養護機構變更負責人,可否繼續聘僱外籍機構看護工??
A 1. 養護機構自然人負責人變更後,新負責人只要在許可登記日起60 日內向勞動部辦理接續聘僱就可以了。但如果沒有向勞動部申請接續聘僱,就算是違法僱用喔!
2. 屬法人之養護機構負責人變更,則須向勞動部申請資料異動。

Q 雇主是否需親自參加講習?可不可以由他人代替雇主參加講習?有沒有資格限制??
A 雇主得委託親屬代理參加講習 ,惟比照民法規定,需滿20 歲,並應符合下列條件:
1. 若是聘僱家庭看護工,雇主無法參加聘前講習,得由與被看護者具有下列關係之一者,且共同居住或代雇主對家庭看護工行使管理監督地位之人參加:
(1) 配偶。
(2) 直系血親。
(3) 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或一親等之姻親。
(4) 祖父母與孫媳婦或祖父母與孫女婿。
(5) 雇主為被看護者時,受其委託處理聘僱管理事務之人。
2. 若是聘僱家庭幫傭,雇主無法參加聘前講習,得由與被照顧者具有直系血親或一親等姻親關係,且共同居住或代雇主對家庭幫傭行使管理監督地位者參加。

Q 雇主可以把外籍勞工調派到名下其他工程或工廠嗎??
A 外籍勞工可以到同一雇主其他工程或工廠進行工作契約範圍內的工作;但製造業重大投資、特定製程及特殊時程等引進之外籍勞工除有「雇主指派所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 條第1 項第8 款至第10 款規定工作之外籍工作者變更工作場所認定基準」規定得調派之情形者外,是不可以調派至許可以外之工廠工作。另營造業工程專案核定之外籍勞工應事先向勞動部申請始可調派。

Q 雇主可以叫外籍勞工跟著本國勞工到客戶指定的地點,進行接頭、安裝或試車等工作嗎??
A 如果是因為業務必要,又有書面契約為證(契約內容包含工作數量、內容及完成期間),雇主可以自由指派外籍勞工隨本國勞工進行以上的工作。但如果是承攬工程,則不包含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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